市房管局《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

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穗国房字2009544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008320日,市国土房管局与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195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的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一)《通知》发布日期(200841日,下同)前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销售(销售指已签订车位、车库买卖合同,下同)的车位、车库,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其租售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已销售但未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的车位、车库,应20097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手续。

3.已销售且已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的车位、车库,应依法及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二)《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销售的车位、车库,其租售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已销售的车位、车库,应20097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切实保护业主对租售车位、车库的知情权。

三、关于开发企业出售出租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

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四、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五、本补充通知有效5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交通委员会

OO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

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8195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位出售、出租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委员会制定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       
                                                      OO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和车位、车库的使用,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的销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不得预售。

第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第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阳光家http://g4c.laho.gov.cn)网站公示。

第七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或者出租车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时间、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

(四)车位、车库实行年租、月租、临时出租的方案分类说明;

(五)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管理事项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量少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所拥有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第九  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记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人防工程中车位、车库的房地产权证,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不能办理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造成购买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的管理。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建设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十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建设的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只售不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提供部分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车辆使用。

第十六  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已核准预售或已确认权属的,不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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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2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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