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议事暂行规则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评审活动,推动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人员构成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与业主代表21人组成,其中: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局1人,物业管理处处长、副处长1人,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分管领导(物业科长)1人,人大代1人,政协委1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1人、监1人,物业服务企业代1人,业主代1人。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局长担任,召集人为物业服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解释、监督《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行业专家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

(二)审核、修改有关行业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

(三)依照规定对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人员名单。

(四)对行业专家开展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五)授予、取消行业专家资格。

(六)处理其他有关行业专家管理的事务。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符合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条件者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对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条件的提交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表决。

(三)表决。广东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予以公示。

(四)公示。对表决通过的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名单,在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七日。

(五)异议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批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委托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组织调查。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提交评审委员会批准;经过调查异议成立的,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提请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

(六)授予资格。符合条件者,由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其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颁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提出。行业专家在聘任期内有调整的,或有举报人(或相关人)提出取消其行业专家资格的,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提出初步意见后,呈报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批。

(二)审议。评审委员会收到相关申请后,应集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可做出保留或取消其《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证书》的决定。

(二)其他需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的议题,可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列出专项议题,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议事形式

(一)根据管理行业专家和专家库的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集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与会时,应充分发表意见。评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并对议定事项作最后总结。

(三)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在评审委员会委员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召集人请假。二次无故不到会者,评审委员会可以取消其资格。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日常工作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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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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