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第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监事长1人,秘书长1人,监事3人(含监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七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九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
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十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票数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一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秘书长(选任制)、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㈠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常务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为一年,在有效时限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㈡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本会理事方可申请增补常务理事),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选举确认后,须向全体理事进行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会议表决的投票表决回执须加盖回执单位的公章或由回执人签字。秘书处须将以上的投票表决回执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㈠本会常务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由会长组织现任副会长召开会议,从现任副会长中重新推选1人接任本会的常务副会长,并将推选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
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为一年,在有效时限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㈡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在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的2/3的前提下,按副会长的任职条件和要求适当增补副会长。
增补副会长的,由常务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本会常务理事方可申请增补副会长),秘书处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选举确认后,须向全体理事进行公告。
增补副会长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会议表决的投票表决回执须加盖回执单位的公章或由回执人签字。秘书处须将以上的投票表决回执存档备查。
本会届中,不受理常务副会长及监事的增补。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职务的,会长单位应在30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OO九年十二月修订
备注:广东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粤民间[2007]81号)及《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说明》规定如下:
【只设立会员大会的,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只设立会员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本会理事、监事、秘书长(选任制)、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