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明确:盗窃、破坏井盖,最高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最高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 例
 

周某某盗窃

基本案情: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广场地下车库,3次窃得某物业公司铺设在车库内的窨井盖13块(价值人民币946.4元)。2018年12月,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警示: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窨井盖位于商业广场的地下车库,车库有限速要求(5公里/小时),车辆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可能性不大。地下车库不属于人流密集往来的场所,窨井盖的缺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然而,被告人多次盗窃,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擅自移动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针对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的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意见》也作出了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案 例
 

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溺死。姜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8年1月,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警示:擅自移动窨井盖,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过失犯罪。本案中,姜某某主观上没有致人伤亡的故意,但其擅自移开家门口的井盖,应当预见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造成儿童坠井溺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

 

此外,《意见》还针对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出台了相关规定。其中,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新变更首页】    行业动态    行业信息    “两高一部”明确:盗窃、破坏井盖,最高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发布时间:2020-04-24 21:10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