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81条规定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信用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我局根据上位法规定,制定了《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制定后会对于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 ** ** 政 策 解 读 ** ** **

 

 

 

 

《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商事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且已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并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集、采集的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集、采集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从业状况信息;

 

2.守信信息:符合《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由区级以上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表彰奖励信息。

 

3.失信信息:符合《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炠、第十五条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4.提示信息:服务项目信息和企业经营财务信息。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所有服务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信息:企业经营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中物业服务企业填报的基础信息和提示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向社会公示的

信用信息内容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下列信用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

 

1.基础信息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守信信息;

 

3.失信信息;

 

4.提示信息中服务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信息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1.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期间相关商事登记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物业服务企业为服务项目提供服务期间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的信息;

 

3.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公示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示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截止;

 

4.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但可以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利用

 

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可以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提倡业主选聘守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将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不公开守信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公开其表彰奖励等守信信息。

 

表彰奖励等守信信息是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产生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产生信息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不公开;表彰奖励等守信信息是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产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不公开。

 

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不公开守信信息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息处理意见书,并告知同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信息处理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不再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

 

 

 

 

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异议的处理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产生信用信息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2.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超过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核查处理。

 

 

 

 

修复物业服务企业失信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失信信息披露3个月后,可以向产生失信信息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失信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应当在相关的服务项目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向产生失信信息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信用修复承诺、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等相关证明材料。

 

产生失信信息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能够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或者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在物业服务企业失信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信息处理意见书的,可以在企业失信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届满前停止公示。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填报

信用信息的处理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填报或者未按时更新企业的基础信息、信用承诺、提示信息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十一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不得实施的行为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超越履行职责的范围查询、共享或者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2.篡改、虚构或者违反规定删除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3.泄露依法不得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4.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5.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

 

《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2021年7月28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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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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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2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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