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卫疾控函〔2020〕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业农村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粤防疫指明电〔2020〕19号)文件精神,以及强化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反弹最新政策要求,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我们组织修订完善《广东省农业农村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代 章)

  2020年6月21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粤防疫指明电〔2020〕19号)、国家及省分区分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分级情况,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和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处理好常态化下疫情防控和正常经营服务的关系,组织落实各项工作,防止常态化下疫情反弹在农业农村地区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乡镇农村地区及其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屋、民宿、酒店、宾馆等单位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三、职责分工

  各地要压实县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三级责任,建立县级统一指挥、乡镇组织协调实施、村为作战单元的责任体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落实整个属地防控主体责任,村委负责落实本村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落实管理区域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酒店、宾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出租屋业主对承租人疫情防控负管理责任,承租人对疫情防控负直接责任;民宿业主(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民宿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四、主要措施

  (一)健全疫情防控机制。

  乡镇党委政府成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村委成立健康管理小组,并同时设立健康管理责任人,主动对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乡镇政府要组织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置应急预案。各农业生产经销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切实强化农机、渔业、畜禽屠宰、农(兽)药、饲料、农业园区和农村沼气、农场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二)实行网格化管理。

  各乡镇、村实行网格化管理,村干部、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民警组成“三人工作小组”,对村居、自然村、家庭进行全覆盖排查,对从事饲养、收购、运输、销售畜禽等农产品的人员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村民健康情况及外来人员动态。村委会负责登记出租屋和承租人,并要逐一造册建档,加强外来人员管理,配合“三人工作小组”提高排查的敏感性和精细化程度。乡村民宿、酒店、宾馆等单位应收集入住人员的目前健康状况信息、近期外地居住或旅行史,发现住客出现可疑症状应建议其佩戴口罩并及时就近就医;发现疑似病例需及时报告村委开展排查转诊。物业公司、民宿、酒店、宾馆等单位发现14天内来自疫情高、中风险地区及境外人员,立即向“三人工作小组”报告。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推广,引导居民和外来人员通过“粤康码”等电子健康码做好健康情况申报、入粤登记、解除医学观察电子告知书等疫情防控个人健康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实现一人一码,并在日常防控查验各场景下主动向检查人员出具健康码以便查验。

  (三)做好物资储备。

  乡镇、村和家庭应备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保障防疫物资供应与管理,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各乡镇卫生院按照“分级、分类、定额”的管理原则,根据防控要求实施不同级别的防护措施,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人数储备相应防控物资。

  (四)人员健康管理。

  1.重点地区来粤人员管理。各乡镇、村要发布告示,根据提前摸底情况对返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类管理:

  (1)对于近14天有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需通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联系乡镇或单位指定的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14天,并在第1、14天进行核酸检测。

  (2)对于近14天有疫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原则上实施自抵粤开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并在抵粤当日进行核酸检测。中风险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乡镇管理。

  (3)对于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的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正常出行、生活、工作

  (4)对本省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来粤人员,认可其出院证明、解除隔离通知书。

  2.出入人员健康管理。高、中风险地区内的乡镇、村在各个出入口、小区、民宿、酒店、宾馆等单位设置专人对每位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监督落实扫“粤康码”等电子健康码,如发现体温异常(≥37.3℃)或红码、黄码人员,不得进入。一旦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立即送就近的发热门诊排查治疗。

  3.做好健康教育和信息告知。

  (1)及时更新发布就诊和疫情信息。向公众发布就诊信息,出现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者到乡镇卫生院就诊,发热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到定点医院就诊。每日发布本地及本小区、本单位疫情信息,提示出行、旅行风险。

  (2)加强防控知识宣教。用健康提示、张贴宣传画、视频播放等多种方式,加强新冠肺炎防治知识科学宣传普及,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营造“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充分了解新冠肺炎防治知识,正确佩戴口罩、做好室内通风与消毒,学会正确的洗手方法,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推广使用公筷公勺,倡导文明用餐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禽类或其粪便时做好防护。

  (五)做好个人卫生防护。

  1.科学佩戴口罩、注意手卫生。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74号)科学佩戴口罩(相关指引可登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加强手卫生,勤洗手,注重咳嗽礼仪,保持良好卫生习惯。

  2.特殊人群照顾。为老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24小时电话或者线上咨询服务。可根据当地条件,为独居或行动不便者,提供必要的上门特需生活和医疗服务。

  (六)重点场所管理。

  1.落实重点场所及公共区域清洁通风消毒。各地、各单位要保持活动区域、办公区域、隔离区域,食堂、宿舍、卫生间、垃圾厢房等重点场所,公用设施和公共区域的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及空调通风系统、电梯等重点设施维护管理;垃圾处理要注意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其中空调、电梯(扶梯)、公共卫生间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可参照《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电梯和空调通风系统清洁消毒指引》《公共场所卫生间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相关指引可登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执行,并做好消毒记录及每日公示。

  2.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治,对村民住宅、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村委要协助疾控机构,做好病例家庭、住宅等疫点的消毒,以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

  五、应急处置要求

  (一)疑似症状人员处置。如发现乡镇、村居及其职责管辖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屋、民宿、酒店、宾馆等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时,应避免继续接触他人,在临时医学观察点或单独隔离观察间执行隔离观察,做好防护并送当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排查。

  (二)病例处置。核酸筛查阳性病例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应立即转送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排查,要积极配合当地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调查,尽快查明可能的感染源;在当地疾控中心的指导下,依法依规、精准管控,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位,果断采取限制性防控措施。

  (三)终末消毒。对病例涉及相关的重点场所立即关闭,由疾控机构组织消杀力量对患者可能污染的居住场所、相关公共场所等的环境和物品开展终末消毒后方可重新开放。

  (四)其他处置措施。密切接触者和场所管控按照最新防控方案和我省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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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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