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活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服务各方主体正确、适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从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教学、研究、培训的人员和业主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资格评审、授予、监督、处罚等工作,委托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进行培训、登记、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申请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服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备环境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全国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标准和物业服务行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依时参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五)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行业有良好的声望、形象,得到大多数企业认可的专业人士;或从事物业服务研究,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在国内或国外有影响的刊物发表过二篇以上物业服务方面的论文;或经国家相关部门考试认可的物业管理师;或熟悉物业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有一定声望的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从事物业行业教学、科研的大中专院校教师、专家。
(六)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能严格履行物业服务行规行约,没有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违规通报的记录;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从事物业服务行业专家活动的时间。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一)、(二)、(三)、(四)、(七)项条件,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没有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和受过刑事、行政处分记录的业主可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申请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
第九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退回申请人;
(三)申请人符合广州物业服务专家资格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由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授予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颁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一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个人申请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应当主动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制定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二)协助制定物业服务行规行约,推行行业自律管理,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服务行业指导工作;
(三)开展物业服务专项工作研究,为物业服务行业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转化、解决行业难题等提供专业的咨询、策划、评估等工作;
(四)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受其委托,开展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物业服务企业业绩评定等工作;
(五)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单位委托,开展物业服务招投标评标工作;
(六)参与物业服务重大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七)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委托开展其他物业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在参加相关物业服务工作时,应向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出示《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因故不能参加选派工作的,应及时向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参加选派的物业服务工作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为当事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情况。
第四章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 受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委托,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通过资格认定的行业专家按其专业特长设立环境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多个专业组,并对行业专家实行“一人一档”登记管理制度,对其开展行业专家工作的情况记录入档,作为工作业绩积累、动态考核以及到期后重新认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并及时更新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名单。
第十九条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采取滚动式管理与年度考核制度。专家库内的行业专家每年必须参加一次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每年定期对行业专家进行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考核优胜劣汰,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并将考察结果载入其业绩档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举报人(或相关人)可向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提出,提请评审委员会取消其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到刑事或行政处分的;
(四)调离本市工作的;
(五)不再从事物业服务行业相关工作的;
(六)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服务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未能有效抑制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八)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行业专家工作事宜每年累计二次以上的;
(九)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没有按规定参加每年最少一次的相关培训或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不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徇私舞弊,收受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一律取消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并责令返还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再用该名义进行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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