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8年02月01日 14:12来源: 市府办公厅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围绕把广州建设成为带动全省、辐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大都市的总体目标,实现广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广州,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1.1.2 工作原则
(l)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预防危害性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街(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2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我市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制订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1.3.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严寒、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矿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旅游、建设工程、国防科技工业生产等安全事故,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地铁、供电、供水、供气和供油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安全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Ι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涉及跨区(县级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由国务院、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省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实施。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为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订并颁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主要由市水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环保、人防、地震等部门负责牵头制订,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印发,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区(县级市)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县级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订。区(县级市)政府制订的应急预案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送包括应急预案内容的活动方案,经批准并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要求,设立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和处置工作。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由市长担任市应急委员会主任,市委一名副书记和市政府一名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市委有关部门,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中央、省驻穗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市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
(1)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对全市政治、社会、经济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2)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批准市总体应急预案等重大应急规划;
(4)协调与中央、省有关单位以及驻穗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关系,当突发公共事件性质超出广州市应对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政府支援;
(5)总结分析年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作为市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本市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2)承担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上报、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3)办理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4)组织编制、修订《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各专项应急预案。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市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
(5)协助市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负责信息发布和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6)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和督促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7)建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制度,为企业配合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指导和支持;
(8)承办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3 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三防总指挥部、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等)。其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我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照市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修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指导本系统内全市性重要项目建设;
(2)建立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
(3)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及特殊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并实施组织处置;
(4)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调集部队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5)承办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4 地方机构
各区(县级市)建立相应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机制,成立区(县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地方机构。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和结束响应,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2.5 专家组
市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专家组。主要作用是:
(1)为广州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管理、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加强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中心城区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积极主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
在市应急委员会的指导下,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天候、覆盖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与解除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特别严重):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大量公私财物损毁和人员伤亡,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以及其他省区,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巨大。由省应急办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Ⅱ级(严重):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公众生命安全将构成威胁,并对公私财产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者事件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社会影响很大。由省应急办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Ⅲ级(较重):指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较大损失以及一定社会影响。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Ⅳ级(一般):指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但险情尚未出现、行为尚未实施或结果尚未产生,可能造成损失或社会影响。由区(县级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依职权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涉及跨区(县级市)以上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3 预警期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5)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的安全或者正常运行;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
(7)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的公共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不得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区(县级市)和部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区(县级市)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公共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的,应尽快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通报相关地区市政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如果需要跨市的外部援助时,由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事项内容、时机,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或者直接向相关市政府发出援助请求。
3.2.3 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全市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研判工作,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对应的人民政府作出相应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或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的请求,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经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应急委员会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区(县级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区(县级市)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区(县级市)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市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区(县级市)政府自行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该区(县级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参照市的做法,统一指挥、协调,并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3.2.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报省应急委员会决定。
3.2.6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程序按省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办理。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机构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经事发地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事发地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
3.3.1.1 损失统计
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应组织力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同时全面开展突发事件灾后损害调查评估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订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3.3.1.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灾民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各级接受救灾捐赠的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和提供捐赠渠道,鼓励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要求,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市卫生、教育等部门,各社会团体组织有关专业人士或志愿人士对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而产生心理障碍的人提供心理援助。
3.3.1.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市政府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与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按《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对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处置结束一周内,现场指挥部应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委员会。
各区(县级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本辖区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汇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全市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应急委员会汇报。
3.3.3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市政府负责。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负责。
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与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负责。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在市委宣传部或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协调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保障
4.1 指挥系统与通信保障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市信息办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和规划,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市信息办共同负责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统一平台、集中调度”、“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全市应急工作联络网以及包括预案法规数据库、典型案例案、物资动态数据库、应急专家数据库、抢险救灾队伍数据库的“一网五库”。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要按照“一网五库”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系统,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有力保障。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建设统一标准、全市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动态更新。
市信息办、市新闻出版与广电局,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市信息办负责编制电子政务网络以及应急指挥虚拟专用网络的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以支撑城市应急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4.2 人力资源
4.2.1 专业应急队伍
(1)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
(2)三防、人防、森林消防、海上搜救、矿山、建筑工程、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气象监测、水文监测、海洋监测、地震监测、环境监测、植物疫情和病虫害监测、动物疫情处理、核与辐射监测等专业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3)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2 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1)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
(2)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和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街(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3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县级市)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市政府和区(县级市)政府要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年度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适当比例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优先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支出。市政府和区(县级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需经本级政府审批。抗灾救灾经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市和区(县级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还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指挥系统的建设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对于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工的补偿费用要及时支付,优先办理,不得拖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财物捐助,市政府对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予以表彰。
4.4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市经贸委负责全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4.5 人员防护和生活保障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广州城市规划,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应急避险场所内应有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医疗、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须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规定设置标志牌。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会同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区(县级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6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和120网络医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市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卫生局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空气、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消毒、防护和卫生知识宣传咨询等服务。市经贸委负责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提供的药品、试剂、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
在加强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的基础上,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加强所辖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及急救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治能力,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资源分布、救治和处置能力,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4.7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市政园林局、市公路局、市地铁总公司、广州港务局、广州海事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和民航中南管理局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与广州海事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民航中南管理局的沟通和联动机制;同时建立交通运输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功能、分布和使用状态,加强与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确保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赶得到,用得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立即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市政园林局、市公路局、广州港务局、市地铁总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民航中南管理局等组织专业队伍,按管理职能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地铁、铁路、空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手续,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4.8 治安维护
治安维护主要由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负责,迅速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广州警备区和武警广州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级市)政府、街(镇)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4.9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0 科技支撑
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经贸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依托广州的科研机构,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发工作和储备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科学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
4.11 法制保障
市政府依法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地方性行政规章和保障制度。
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市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市民应急手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市民的防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人员进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开展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的知识和技能教育。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市信息办负责开发,在中国广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栏目”,宣传党和国家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权威预警信息,报道本市公共安全工作动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等内容。开展面向农村和社区的远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信息服务。
5.2 培训
5.2.1 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培训
市有关部门、区(县级市)政府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5.2.2 公职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全市各级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提高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5.2.3 市民的培训
区(县级市)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街(镇)、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5.3 预案演练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各区(县级市)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完善应急预案。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 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