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修改协会章程及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穗物协通〔2018〕37号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修改
协会章程及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及本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研究审核,2018年3月23日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五次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对协会章程及会费标准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及“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即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2.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经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五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GUANG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GZPM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州地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与物业管理密切关联的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自治,在国家提出供给侧改革、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以及行业转型升级改革的大背景下,努力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健康发展,不断推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服务,积极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研究物业管理行业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总结、创新、推广先进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强物业管理的宣传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切实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努力促进广州地区物业管理的进步与发展,积极推进广州地区和谐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为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探讨有广州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及方法。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立法,代表会员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和调研,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困难、问题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献计献策。
(三)制定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标准和规范,组织标准和规范认证。
(四)为会员单位开展多方面的业务指导,为会员单位及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五)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服务;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密切与内地、省内珠江三角洲、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交流与合作;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提供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多方面的信息和理论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及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专业队伍素质,扩大广州物业管理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
(六)制定物业管理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组织物业管理信用体系、价格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的等级评定,组织行业创优达标考评及评优评先等表彰活动,推行行业诚信自律管理,监督和规范会员单位的物业管理行为,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严肃处理会员单位违法违规及有损行业声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各方主体的正当权益。
(七)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单位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代理讼诉,为会员单位的正当行为提供支持。
(八)按规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以及购买服务等事项;开展各种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有偿服务,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本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广州地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与物业管理密切关联的其他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愿意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主营业务包含“物业管理服务及与物业管理密切关联的业务”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信用状况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二)符合入会条件的,秘书处先行为其办理相关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然后提交最近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会议进行审议、复核。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使用本会会员的称谓;
(四)参加以本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资料、纠纷处理、业务指导、经验交流等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遵守行业诚信自律守则,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应当由全体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一般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六)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七)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每年会费缴纳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收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不得有下列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书面通知会员:
(一)一般会员单位连续2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
(二)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1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四)严重违法违规,损害行业声誉的;
(五)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会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过半数成员同意,由秘书处先行中止其会员资格,并提请理事会,经理事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再以本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等负责人和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本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现场会议,经理事会过半数理事同意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3,并且为单数。
当理事人数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2/3时,须按照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以及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及决定各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会员的入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资格;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决定其任期、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和通讯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3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不能委托的,可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商议确定1名参会代表临时召集或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本会设立常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监事长、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会议,会长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会议。
会长办公会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并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检查秘书处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对除必须经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二)审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方案,检查其开展工作情况;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表决结果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会长认为有必要,可以主动向会员公开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品德端正,办事公正,不谋私利;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的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具有较大的企业规模及实力,且从事物业管理行业5年以上;理事的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或者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及实力,且从事物业管理行业3年以上;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专业工作10年以上,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理事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专业工作5年以上,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的候选人在会员大会选举之日,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信用状况良好,选举之日前1年内未被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单、信用黑名单;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支持并积极参与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不超过4人,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4,名誉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监事连任不超过2届,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本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出缺时,由常务会长办公会指定的一位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务。
会长、常务副会长共同负责指导秘书处工作,检查秘书处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决议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政府有关领导和社会(行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可列席本会的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共设5名监事,其中1名监事长。监事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2届。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监事应为未担任本会理事成员的会员;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在会员大会选举之日,监事候选人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以及有权要求理事会成员和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长可以列席常务会长办公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对秘书处及本会下设相关机构的设置、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秘书处聘请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举程序、任免进行监督;
(六)提议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对本会的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向民政、税务、会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八)对本会的会员、内设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九)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对表决事项进行监督,会后由监事长核实会议纪要并签名。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应召开1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2/3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
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依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日常监管制度。
监事会应当定期征集会员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对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工作情况的意见。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机构负责人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设专职聘任制秘书长1人,专职聘任制副秘书长不超过4人,专职工作人员若干人。
秘书长为秘书处负责人,负责处理和决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品德端正,办事公正,不谋私利;
(三)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专业工作5年以上,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在选举之日,秘书长候选人最高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副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五)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学历为学士学位以上或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且有丰富社团管理经验;
(六)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在相关企业兼职,并不得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在同一企业产生。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六条 秘书处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具体筹备会员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和本会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本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应建立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秘书长办公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十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主送理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
本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专职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八章 分支(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相应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各机构产生的规则、程序如下: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各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具体方案提请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一条 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各机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指导。各机构每年应向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各机构不再下设下级机构。
第五十三条 各机构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工作规则,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各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 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品德端正,办事公正,不谋私利;
(三)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专业工作5年以上,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在理事会选举之日,候选人最高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五)学历为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且有较丰富社团管理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五条 各机构负责人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机构的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机构成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六条 各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各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一般由秘书处办理。
第五十八条 为加强本会的专业指导工作,本会可根据行业的专业特点设置顾问、指导等若干专业小组,专业小组是本会联系会员单位以及开展会务工作的工作机构。专业小组的组成及任务是:
(一)专业小组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决定,专业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构成;
(二)专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会的宗旨开展工作,并针对行业工作涉及到的相关专业特点开展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帮助指导。
(三)专业小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计划,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实施。专业小组的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经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五十九条 本会符合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九章 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六十条 本会应按照《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制定本会选举的具体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应当于会员大会任期届满1个月前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筹备,并于本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
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秘书处应当协助换届选举委员会开展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由上一届的副会长(含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各4名,以及会员3名组成,上述11名成员按自愿报名,理事会确定的形式产生。换届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六十二条 本会选举应于会员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候选人资料,同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会员大会选举应有全体会员数的2/3以上参加投票,方可进行选举。
投票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会员半数的候选人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对得票相等者再次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可按选举工作方案规定当场补选或下次召开会员大会补选。
第六十五条 本会应当在换届选举委员会产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和新一届监事会候选人的选举工作,理事会候选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的候选人,监事会候选人包括监事长、监事的候选人。具体选举程序如下:
(一)换届选举委员会会同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及本会选举办法确定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和新一届监事会成员资格条件,确定相应职位名额总数;
(二)秘书处向全体会员发出选举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通知;
(三)会员向秘书处报名参选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四)换届选举委员会会同本届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及本会选举办法审核报名会员资格条件,并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候选人;
(五)召开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对本条第(四)项确定的各职位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报送会员大会表决的各职务候选人。其中,会长候选人不超过2人,常务副会长候选人不超过6人,监事长候选人不超过2人,监事候选人不超过6人,副会长、理事的候选人人数分别不超过本条第(一)项确定相应职位名额总数的120%;
(六)投票结束后,由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计票,本届监事会负责监票,并由本届监事会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七)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现场会议,换届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和新一届监事会。具体选举程序如下:
(一)秘书处向全体会员发出换届选举会员大会通知;
(二)会员向秘书处报名参会;
(三)新一届理事会和新一届监事会的候选人,由会员在会员大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中,会长候选人在投票前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落选的会长候选人直接担任常务副会长,余下常务副会长名额由得赞成票数多的常务副会长候选人当选;落选的常务副会长候选人直接担任副会长,余下副会长名额由得赞成票数多的副会长候选人当选;落选的副会长候选人直接担任理事,余下理事名额由得赞成票数多的理事候选人当选;落选的监事长直接担任监事,余下监事名额由得赞成票数多的监事候选人当选;
(四)投票结束后,由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计票,本届监事会负责监票,并由本届监事会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五)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应当在新一届会长产生后组织换届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具体程序如下:
(一)新一届常务会长办公会会同新一届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及本会选举办法,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资格条件;
(二)秘书处向社会发出聘任公告;
(三)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初定秘书长候选人(总人数不少于2人)、副秘书长候选人(总人数不少于名额总数的1.5倍);
(四)由会长办公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初选秘书长候选人2人、副秘书长候选人(总人数多于名额总数1人以上),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五)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并直接聘任及决定任期、薪酬等主要事项。理事会投票前,秘书长候选人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本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能和会长在同一企业中产生,彼此间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六十八条 本会应当在新一届秘书长产生后组织换届选举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具体选举程序如下:
(一)新一届常务会长办公会会同新一届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及本会选举办法,确定相关职务资格条件;
(二)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初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分别不少于2人);
(三)由会长办公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初选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2人,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四)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并直接聘任及决定任期、薪酬等主要事项。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监事会成员任期内,调离原单位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相应成员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向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
会员大会任届内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若变更和增补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追认表决中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超过原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七十条 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30日内召开理事会议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第七十一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相应职务的,由常务会长办公会确定秘书处临时负责人,并参照本章程第六十八条选举程序,组织秘书长选举工作。
副秘书长在任期内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相应职务的,参照本章程第六十八条选举程序,组织副秘书长补选工作。
第十章 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六条 本会会长应主持制定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公布年度财务收支状况。
第七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八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必须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一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每年按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填写年度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活动、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达标评比、评优评先、表彰活动以及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八十三条 本会开展达标评比、评先、表彰活动等,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的名称,不得冠以“广州”、“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二章 解散、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团体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八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解散后,需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会名义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赠给与本会性质相同的组织,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十一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九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