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可否对小区内停车位进行买卖?
1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拟将小区内的部分地面停车位出售。业主委员会张贴公告声明其小区物业公司未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即将小区地面停车位出售,并声明小区地面的停车位是利用小区的公共用地设立的,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无权擅自出租或出售。后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物业公司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物业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地上停车位的权属所有。
2法院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及停车位是地面停车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其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之一。开发商将开发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对于这部分车位仍然可以进行买卖和出租等行为,但是需要经过业主同意,若业主不同意,那么物业公司无权进行买卖。
3律师评析
针对物业公司能否买卖小区内的停车位问题,实质上需要讨论小区内的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建筑区内前期规划车位、车库:
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建筑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即常规理解为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位,一般认为应该属于开发商,此类停车位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共建筑面积进行公摊的,因此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上述停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其权属问题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的范围,故规划停车位的所有权在其建设完成之时即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与购房者或者其他第三人,就车位买卖、转增、出租进行约定。
但需要注意,依据《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即开发商应在保证小区车位能满足全体业主合理需求的前提下,才能将车位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否则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综上,物业公司不属于此类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也无相关代理权限,此类车位对外转让也存在限制条款,因此,物业公司无权买卖。
二、占用公共道路的新规划车位
早期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小区内现有作为停车之用的车位并不存在,是业主入住后基于停车需求所占用的道路或者场地新划定的停车位,应当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由于该部分车位占用了公摊面积,因此权属人是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在经过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议后,对于这部分车位可以进行买卖和出租等行为,相关收益由物业公司与业主们进行协商处理、使用。
实践中,在小区内入住业主越来越多,停车需求增大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或者物业公司重新申请获得规划批准进行进行扩建的车位,虽然获得审批,但实质上仍占用、压缩了业主共有的面积,所以这部分新建的停车位权属仍归业主所有,所以并非取得规划审批就可以改变权属,物业公司应当注意甄别车位的权属问题,避免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来源 | 番禺物协法律顾问张扬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