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不能在小区公共绿地种菜的【相关法条】
小区业主能在
公共绿地种菜吗?

老张在小区公共绿地中自行种植了葱和韭菜,不久前,物业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在十日内自行处理公共绿化地内种植的农作物,否则将集中清理。
不合法。《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小区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单个业主不能独占使用共有部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
本案中,老张的行为并未经过业主共同表决同意,故老张无权利用公共绿地种菜。

《民法典》第274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8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小区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单个业主不能独占使用共有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可知,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并非由某一业主专有,而是由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
此外,在公共绿地上种菜属于《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经过业主共同决定。根据该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才可以在该公共绿地上种菜。
物业负有对小区公共绿地的管理义务。如果小区的绿地被侵占,物业应该要求破坏者整改并恢复原样。对于不予恢复的,物业公司可以报请有关执法部门介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