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损耗物业未置换更新,业主是否应交纳物业费?
法眼
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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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某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的瑕疵,监控瘫痪、小区内治安差,新冠疫情期间不作为造成业主健康隐患,消防设施维保不到位被多次行政处罚要求整改,但至今未整改,引发火灾无法及时扑灭。小区内门禁长期损坏无人修理,人员进出复杂,管理混乱。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相关执业资格,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XX小区存在各种物业问题,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因此业主认为物业费应折扣交纳甚至不用交纳。
法
院
判
决

案涉小区属于大型小区,楼栋众多,且该小区居住使用超过十年。小区中属于公共区域共用的设施、设备,如电梯、门禁、监控设备等随着时间推移,使用频率高而发生较大程度的损耗,消防设施中的灭火器更换,绿化枯死的树木、草皮重新补种等,以上均需花费大量资金购置换新,产生的费用不应由物业公司全额负担,业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公司在日常养护工作中存在严重的疏于职守行为,以上问题的解决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涉及全体业主的权益,虽然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提供有偿服务,但小区内出现的任何问题均由物业公司出资承担责任既不符合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也有失公平。业主提供的证据证明XX小区存在的诸多问题中,设施设备问题是由于年久老化导致功能障碍,还是XX公司不作为怠于行使合同义务造成的后果,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缺乏证据证明。
法
眼
看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公共部位的权利义务行使应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和承担,所以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因长时间使用导致的老化损耗,应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依据相应程序决定是否启动申请专项公共维修资金,若物业不作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坏则由物业公司负责处理。
发布时间:2025-04-2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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