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规定

第一  总则

 

第一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与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管理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授予与取消、登记考核和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五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由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教学、研究、培训的人员、资深的法律工作者、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

对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民主、公正、择优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  符合下列条件的上述人员可向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申请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重要思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备环境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热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在行业内享有一定声誉;

(五)从事物业管理研究并且取得研究成果,在国内或国外有影响的刊物发表过二篇以上物业管理方面的论文;

(六)严格履行物业管理行规行约,没有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违章通报的记录;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从事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活动的时间。

第七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设立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授予与取消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行政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行业专家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与业主代表等成员组成,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八  提出申请的个人由评审委员会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超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同意的,在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www.gzpma.com)公示七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授予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给予颁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二年,期满后根据个人申请按本规定的内容重新评议。

第九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建立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将通过资格认定的行业专家按其专业特长设立环境管理、设备管理、资料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多个专业组,并对行业专家实一人一登记管理制度,对其开展行业专家工作的情况记录入档,作为工作业绩积累与动态考核依据。

第十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名单。

 

第三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工作范围

 

第十一  入选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的行业专家应为下列工作提供支持:

(一)为制定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二)协助制定物业管理行规行约,推行行业自律管理,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工作;

(三)开展物业管理专项工作研究,为物业管理行业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转化、解决行业难题等提供专业的咨询、策划、评估等工作;

(四)协助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受其委托,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物业管理企业业绩评定等工作;

(五)受政府机关、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工作;

(六)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七)受政府机关、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我市在开展上述工作时所使用的行业专家原则上选用入库的行业专家。

第十二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参加第十一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向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出示本人的《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三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第十一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及时向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四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参加第十一条规定的第(四)、(五)、(六)、(七)项工作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为当事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五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情况。

 

第四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

 

第十六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对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采取滚动式管理与年度考核制度。专家库内的行业专家每年必须参加一次由物业管理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物业管理协会每年定期对行业专家进行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考核优胜劣汰,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并将考察结果载入其业绩档案。

第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举报人(或相关人)可向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或直接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提请评审委员会取消其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收到相关申请后,应集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然后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经超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同意时生效,做出同意保留或取消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的决议: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政治、经济或其他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或刑事处分的;

(四)调离本市工作的;

(五)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六)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未能有效抑制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八)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行业专家工作事宜每年累计二次以上的;

(九)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没有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参加相关培训或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职能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情形。

第十八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徇私舞弊,收受不正当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得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并责令返还不正当得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再用该名义进行活动。

 

第五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20068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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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1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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