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一、组建目的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行业专家活动,保证行业专家的专业化、权威性,确保组建专家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行业专家资格评审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成立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组成成员
评审委员会由行政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行业专家代表、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与业主代表等成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为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主要职责
(一)解释、监督《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实施。
(二)审核和修改关于行业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
(三)严格依照《管理规定》的第六条的规定对专家库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专家库名单。
(四)对行业专家开展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五)取消行业专家资格。
四、评审程序
(一)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对拟进入专家库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后,将候选人名单及初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
评审委员会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对候选人名单投票表决,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在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www.gzpma.com)公示七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授予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给予颁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行业专家所持《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有效期满后,应根据个人申请按上款规定重新评议。
(二)行业专家在聘任期内有调整的,或有举报人(或相关人)提出取消其行业专家资格的,由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初步意见后,呈报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批。
评审委员会收到相关申请后,应集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然后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经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时生效,做出同意保留或取消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的决议。
(三)其他需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的议题,可由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列出专项议题,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会议形式
(一)根据管理行业专家和专家库的工作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集会议,每年最少召开一次评审委员会会议。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与会时,应充分发表意见。评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并对议定事项作最后总结。
(三)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在评审委员会委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召集人请假。
六、附则
本《规则》(试行)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